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6號
TCDV,104,司拍,86,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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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余文惠
聲 請 人 馬淑琪
相 對 人 謝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6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余文惠馬淑琪各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對 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 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 約定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 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6月2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清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謝清華於102年6月21日向聲請人余文惠及第三人許 淑滿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如債務不履行再加收損害賠償20萬元,並簽有本票乙紙(票 號:WG1038949)及借款契約書為證,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嗣第三人許淑滿將債權讓與聲



請人馬淑琪,詎相對人自103年8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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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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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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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潭子區 │大新 │ │688 │建│2,298.85 │3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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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3 │臺中市潭子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3層│13層:39.95 │陽台:6.48│全部 │
│ │ │新段688地號 │ │合計:39.95 │ │ │
│ │ ├───────┤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復│ │ │ │ │
│ │ │興路1段23號13 │ │ │ │ │
│ │ │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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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4,603.63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4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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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