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19號
TCDV,104,司拍,119,201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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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何雅琳
相 對 人 胡馨婷
輔 助 人 胡燕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馨婷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胡馨婷於103年11月19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2月17 日償還並定有利息、違約金、債務未履行賠償新臺幣叁拾萬 元等,詎相對人屆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票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本院於104年4月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胡馨婷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胡馨婷及其輔 助人胡燕秀於104年4月17日(收文日期)具狀陳述意見,其意 旨略為:相對人胡馨婷於103年6月3日經法院宣告輔助生效 ,對於胡馨婷之設定抵押未經輔助人之同意及簽名蓋章,不 明地政單位為何會設定,除請求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 請,並請求與104年度訴字951號確認債權無效合併審理等語 ,惟相對人及其輔助人雖有上開陳述,但因拍賣抵押物事件 ,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 相對人及其輔助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 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 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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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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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光正 │ │541 │建│8,054.61 │40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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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里區 │光正 │ │655 │建│50.4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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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大里區光│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37.84 │陽台:15.12 │ │
│ │ │正段655地號 │ │二層:38.09 │ │ │
│ │850 ├───────┤ │三層:38.09 │ │全部 │
│ │ │臺中市大里區工│ │四層:31.58 │ │ │
│ │ │業路宏巨巷39號│ │總面積:145.│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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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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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