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14號
TCDV,104,司促,9914,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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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朱明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5日止累計37,866元整未給付,
  其中35,182元為消費款;1,48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明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8525元│     │3月26日起  │      │七點三五計算之│
│  │   │     │      │      │利息     │
├──┼───┼─────┼──────┼──────┼───────┤
│ 002│新臺幣│朱明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6657 │     │3月26日起  │      │十一點八五計算│
│  │元  │     │      │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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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