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朱明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5日止累計37,866元整未給付,
其中35,182元為消費款;1,48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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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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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朱明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8525元│ │3月26日起 │ │七點三五計算之│
│ │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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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朱明娟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6657 │ │3月26日起 │ │十一點八五計算│
│ │元 │ │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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