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846號
TCDV,104,司促,9846,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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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芳莉即陳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芳莉
  即陳如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5,09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
  幣2,950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4,377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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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