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正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東正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8月31日經授中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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