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陳壽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王興
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臺中市私立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之設立登記資料
,以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併請提出
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