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58號
TCDV,104,司促,9558,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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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王銘聰
債 務 人 王許自遠
債 務 人 王明昌
債 務 人 陳王秀琴
債 務 人 王專色
債 務 人 王秀好
債 務 人 王秀麗
債 務 人 王秀環
債 務 人 王春茂
債 務 人 陳王寶玉
債 務 人 林王淑
債 務 人 許王彩雲
債 務 人 蔡王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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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