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白旭然
債 務 人 王旋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柒萬肆仟貳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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