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37號
TCDV,104,司促,9537,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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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雅惠
債 務 人 黃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五,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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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