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05號
債 權 人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資料以釋明。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業已完工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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