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94號
TCDV,104,司促,9494,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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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昭文
債 務 人 王惠如
債 務 人 廖永忠
一、債務人王惠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肆萬肆仟叁佰
  伍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惠如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永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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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