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06號
TCDV,104,司促,9406,201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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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
債 權 人 楊群翊
債 務 人 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祺崴
人           108號
法定代理人 詹武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山
法定代理人 白阿隨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一、㈠債務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祺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㈢上開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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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