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202號
TCDV,104,司促,9202,201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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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債 權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代 理 人 蔡伍榮
債 務 人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壹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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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