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
債 權 人 林柏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冠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6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確認本件債權清償期(因聲請狀與所核對之借款契約 書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