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18號
TCDV,104,司促,12618,201504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詹雅惠
債 務 人 王翊紘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景熙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零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