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詹雅惠
債 務 人 王翊紘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景熙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零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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