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58號
TCDV,104,司促,12558,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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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58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第二微風生活廣場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東穎為債務人第二微風生活廣場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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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