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債 權 人 黃璿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葦達企業有限公司、黃建宗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葦達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3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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