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63號
TCDV,104,司促,12463,201504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秀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具完整姓名之登報資料或其他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
  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