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彭煜銘
債 務 人 彭穎聰
債 務 人 彭意娟
一、債務人彭穎聰、彭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玉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彭煜銘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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