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66號
TCDV,104,司促,12366,2015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彭煜銘
債 務 人 彭穎聰
債 務 人 彭意娟
一、債務人彭穎聰彭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玉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彭煜銘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