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978號
TCDV,104,司促,11978,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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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鐘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鐘曉君於民國91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3
     月21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4,664元及利
     息暨違約金46,816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曉君  │民國104年3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24664 │     │22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曉君  │民國104年3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24664 │     │22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400, │
│  │   │     │      │      │延滯第三個月( │
│  │   │     │      │      │含)以上當月計 │
│  │   │     │      │      │付逾期手續費新│
│  │   │     │      │      │臺幣500,延滯 │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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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