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志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志白於民國101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79,3
55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0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止累計190,7
09元正未給付,其中187,482元為本金;2,027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志白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止累計531,7
30元正未給付,其中523,889元為本金;6,557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志白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止累計103,3
71元正未給付,其中101,200元為本金;887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志白於民國101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2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
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止累計880
,400元正未給付,其中869,794元為本金;9,406元為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志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6日止累計113,9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06, 890元為消費款;5,007元為循環利息;2,1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 006)所示
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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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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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7482│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3889│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200│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69794│ │4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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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74735 │ │4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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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李志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32155 │ │4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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