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642號
TCDV,104,司促,11642,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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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朱振忠於民國95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990
  元及費用4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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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振忠 456│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3594│0000000000│09月17日起 │      │       │
│  │元  │80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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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