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宏
人
債 務 人 陳劉速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伍佰柒拾
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②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
起、②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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