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50號
TCDV,104,司促,11550,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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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宏

債 務 人 陳劉速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伍佰柒拾
  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②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
  起、②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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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