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84號
TCDV,104,司促,1148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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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柳筱庭即柳貞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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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