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債 權 人 曾煥宗即良品合板木材行
代 理 人 曾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朱義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
址為何?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朱義賢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補其住居所地
址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