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55號
TCDV,104,司促,11355,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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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債 權 人 曾煥宗即良品合板木材行
代 理 人 曾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朱義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
   址為何?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朱義賢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補其住居所地
   址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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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里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