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許志銘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志忠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秋榮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志逢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志合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金瑛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月玲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月珍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月娟即李許月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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