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債 權 人 張鴻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蔡秋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附表發票日是否誤載?是否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
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