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54號
TCDV,104,司促,11154,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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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債 權 人 張鴻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蔡秋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附表發票日是否誤載?是否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
   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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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