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23號
TCDV,104,司促,10723,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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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柯少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少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止累計42,245元正未
   給付,其中41,522元為消費款;72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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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少偉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26231 │     │3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少偉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291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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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