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柯卉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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