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51號
TCDV,104,司促,10551,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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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
債 權 人 郭松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宗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郭瑞成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被繼承人郭瑞成死亡時之戶籍地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
  ㈣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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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