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1號
債 權 人 郭松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宗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郭瑞成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被繼承人郭瑞成死亡時之戶籍地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資料)。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
㈣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