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82號
TCDV,104,司促,10482,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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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紀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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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