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50號
TCDV,104,司促,10450,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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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維貞
債 務 人 廖莘杰
債 務 人 廖耀文
債 務 人 廖玉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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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