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55號
TCDV,104,司促,10355,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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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
債 權 人 紀木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李元詠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係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或分別給付?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業於
   103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788969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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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