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04號
TCDV,104,司促,10304,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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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
債 權 人 徐德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娟李元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美娟李元詠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確認林美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㈢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104年3月15日)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附表編號1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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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