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
債 權 人 徐德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娟、李元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美娟、李元詠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確認林美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㈢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104年3月15日)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附表編號1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睿見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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