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57號
TCDV,104,司促,10257,2015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蔡議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何?(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銘夏興業
   有限公司與事實理由欄債務人洪孝宗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1/1頁


參考資料
銘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