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蔡議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何?(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銘夏興業
有限公司與事實理由欄債務人洪孝宗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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