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51號
債 權 人 楊桂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文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請列未繳租金月份、金
額及違約金請求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