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20號
TCDV,103,重訴,420,2015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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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張天淋
      張年春
      張天助
      張彩雲
      張秀玉
      張月娥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翁小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億5,209 萬2,34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 萬4,75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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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