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美燕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原告至溢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4,47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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