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9號
TCDV,103,重訴,159,201504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美燕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原告至溢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4,47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1頁


參考資料
至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