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87號
原 告 許慶章
許嘉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蔡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王士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林蔡景星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