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 告 活林文創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明
訴訟代理人 鄺允雄
被 告 星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