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70號
TCDV,103,訴,2070,2015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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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賴○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兼
上 一 人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大為
訴訟代理人 白宗政
被   告 蔡明憲
訴訟代理人 柯政宏
被   告 白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提出住院5日期間伙食費每日新台幣(下同)300元及往返醫院24次,每次車資300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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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