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80號
TCDV,103,訴,1980,201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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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0號
上 訴 人 白陽玉皇殿
法定代理人 李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桂蓮周文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9,71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
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
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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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