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84號
TCDV,103,家訴,184,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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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林正杰
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林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6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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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