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36號
TCDV,103,家訴,136,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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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劉宏信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莊惠祺律師
      黃婉婷律師
被   告 劉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粟福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別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 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 追加他訴。但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則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 2、3、7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粟福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 1、7、8所示遺產;後於 103 年11月17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就被繼承人粟福祺所遺 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予以分割;末於104年1月20日具狀減 縮聲明為:請就被繼承人粟福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 分割,分割方法均為由原告及被告各取得二分之一,揆諸前 揭法條之規定,其減縮聲明應予准許,再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粟福祺於民國102年 5月15日死亡, 被繼承人粟福祺之配偶劉傑民已於91年 3月26日死亡,兩造 均為其子女,依法有繼承權利,故被繼承人粟福祺死後,由 兩造繼承之,應繼分各2分之1。被繼承人粟福祺死亡時,原



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因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 造已協議分割完畢,故均無再分割之必要。而附表一所示遺 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 之情形,惟兩造迄今就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 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粟福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原告希望原物分割,由兩造各取得上開遺產 之2分之1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粟福祺於102年5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粟福祺之配偶劉傑民已歿, 兩造為被繼承人粟福祺之子女即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 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已協議分割完畢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政儲金戶繼 承(代管)存款申請書、軍人儲蓄存款繼承申請書、國軍台 中財務處已簽發票據資料查詢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款繼承暨領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台中分行存款繼承申請 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繼承贈與抵繳股 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26紙)均影本為證,並有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查被繼 承人粟福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在分割 該遺產前,對於該遺產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粟福祺既未以 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該遺產,兩造復未以契約禁止分割該遺 產,兩造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粟福祺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
三、本件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又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 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 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 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自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 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 之公平適當,此觀諸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24條 修正理由甚明。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 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 829 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 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 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 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 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85年度台 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均為存款或股票,依其性質、 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由兩造按應繼分各2分之1比例分配 取得,並無困難,亦甚妥適,是原告主張上開遺產由兩造 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各別取得,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 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各2分之1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一:被繼承人粟福祺之遺產【本件分割標的】┌──┬──┬─────────┬───────┬──────┐
│編號│種類│遺 產 項 目 │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
├──┼──┼─────────┼───────┼──────┤
│ 1 │存款│彰化銀行-活期存款│ 551,331元│均依兩造應繼│
├──┼──┼─────────┼───────┤分比例各二分│
│ 2 │投資│久津-276股 │ 2,760元│之一分別取得│
├──┼──┼─────────┼───────┤。 │
│ 3 │投資│華隆-1633股 │ 16,330元│ │
├──┼──┼─────────┼───────┤ │
│ 4 │投資│中紡-926股 │ 9,260元│ │
├──┼──┼─────────┼───────┤ │
│ 5 │投資│萬有-2000股 │ 20,000元│ │
├──┼──┼─────────┼───────┤ │
│ 6 │投資│誠洲-757股 │ 7,570元│ │
├──┼──┼─────────┼───────┤ │
│ 7 │投資│中國人纖-1075股 │ 13,706元│ │
├──┼──┼─────────┼───────┤ │
│ 8 │退稅│綜合所得稅退稅 │ 8,074元│ │
└──┴──┴─────────┴───────┴──────┘
備註:以上金額均依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載,且均含自繼承開始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附表二:被繼承人粟福祺之遺產【兩造已協議分割部分】┌──┬──┬───────────────┐
│編號│種類│遺 產 項 目 │
├──┼──┼───────────────┤
│ 1 │存款│郵局-存簿儲金7,446元 │
├──┼──┼───────────────┤
│ 2 │存款│郵局-定期存款1,119,771元 │
├──┼──┼───────────────┤
│ 3 │存款│國軍同袍儲蓄會5,370,000元 │
├──┼──┼───────────────┤
│ 4 │存款│彰化銀行-外幣存款(南非幣) │
│ │ │166,539元 │
├──┼──┼───────────────┤
│ 5 │存款│彰化銀行-外幣存款(紐幣) │
│ │ │243,900元 │




├──┼──┼───────────────┤
│ 6 │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73,685元 │
├──┼──┼───────────────┤
│ 7 │投資│大成長城-2101股 │
├──┼──┼───────────────┤
│ 8 │投資│台化-1159股 │
├──┼──┼───────────────┤
│ 9 │投資│華新電纜-2246股 │
├──┼──┼───────────────┤
│ 10 │投資│中國鋼鐵-18039股 │
├──┼──┼───────────────┤
│ 11 │投資│台達電子-2550股 │
├──┼──┼───────────────┤
│ 12 │投資│神達-9731股 │
├──┼──┼───────────────┤
│ 13 │投資│矽品-4020股 │
├──┼──┼───────────────┤
│ 14 │投資│光磊-4000股 │
├──┼──┼───────────────┤
│ 15 │投資│宏碁-1413股 │
├──┼──┼───────────────┤
│ 16 │投資│南科-698股 │
├──┼──┼───────────────┤
│ 17 │投資│華航-2196股 │
├──┼──┼───────────────┤
│ 18 │投資│中信金-7043股 │
├──┼──┼───────────────┤
│ 19 │投資│泰谷光電-1546股 │
├──┼──┼───────────────┤
│ 20 │投資│福裕事業-2000股 │
├──┼──┼───────────────┤
│ 21 │投資│正新-1556股 │
├──┼──┼───────────────┤
│ 22 │投資│峰安-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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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