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064號
TCDV,103,司聲,2064,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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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鄭存榮
代 理 人 石明秀
相 對 人 廖學清
相 對 人 張江浪
相 對 人 張耀南
相 對 人 張秀美
相 對 人 張國聰
相 對 人 張進中
相 對 人 張金定
相 對 人 張惠郎
相 對 人 張清水
相 對 人 張其萬
相 對 人 張海山
相 對 人 張才三
相 對 人 張孟祥
相 對 人 張立文
相 對 人 張立東
相 對 人 張振興
相 對 人 蕭政豪
相 對 人 張賴玉枝
相 對 人 張耀發
相 對 人 張耀坤
相 對 人 張耀乾
相 對 人 王張彩雲
相 對 人 張秀葉
相 對 人 白東川
相 對 人 張進國
相 對 人 張進添
相 對 人 朱白秀暖
相 對 人 黃宏龍
相 對 人 白詠晶
相 對 人 楊素絹
上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學清張江浪張耀南張國聰張進中張金定張惠郎張清水張其萬張海山張才三張孟祥張立文張立東張振興蕭政豪張賴玉枝張耀發張耀坤張耀乾



王張彩雲張秀葉白東川張進國張進添朱白秀暖黃宏龍白詠晶楊素絹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張秀美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分割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 字第1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應有部分之 比例負擔(公同共有者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計算書
附表一:納預之訴訟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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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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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19,328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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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 3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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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測量規費│ 36,27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8,855元 │相對人張進中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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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55元 │相對人張賴玉枝之被繼承│
│ │ │人張道隆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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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80元 │相對人張秀美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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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22,888元 │聲請人預納之金額為 │
│ │ │285,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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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