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謝其璋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10,7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經 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8日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將其聲明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81,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91年7月15日起,向黃炳賢承租位在臺中市○○ 區○○路○段000○0號之建築物,並經營「鉅峰泡棉工廠」 。詎其於100年6月18日17時25分前之某時許,在上址工廠內 ,以電動砂輪機磨利泡棉切割刀片時,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將上址工廠內泡棉清除或搬離 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即貿然以附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下 方之電動砂輪機磨利刀片,迨於同日17時25分許,因磨利刀 片過程所產生火花噴濺引燃泡棉,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大火 燒燬被告所承租之上址工廠,並延燒致燒燬由原告在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經營之東 立汽車材料行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
(二)原告因被告過失燒燬原告經營之「東立汽車材料行」廠內隔 間、生活用品、材料、設備及生財器具,而受有如附表一、 二之項目、單位、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建物及裝潢損害501, 170元、生活用品、器具損害176,665元、生財器具、機械設 備損害3,386,030元及庫存零件損害3,017,145元,合計7,08 1,010元。又原告經營之汽車材料行,係以更換零件、維修 保固期間過後之各車種為主要營業項目,且汽車性質上為固 定資產,可使用年限往往達10年、20年或更久,故原告須對 不同年份出產之各型車種,買入各類車用零件為存量,以預 防缺貨。再者,原告係經營汽材修配之師傅,故材料行內會 有各種不同的汽材零件,以備隨時為客人更換、修配。是附 表二:料架置物表(料架1-9)所示之「庫存零件」,均屬 進貨成本,非固定資產,無須提列折舊。
(三)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7,081,010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081,0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在直刀泡棉切割機台前切割泡棉,並未 以該機台磨刀,且被告於切割泡棉時,係見到左前方靠近洪 德環經營之汽車修配廠(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建築物)鐵皮附近之泡棉起火,而洪德環經常在該處使用噴 燈等燃具修車,故鐵皮上已有諸多小洞,是本件火災之起火 原因,可疑係洪德環於該處使用燃具之火星,掉入被告泡棉 工廠之泡棉所引發,而非被告磨刀所引起。
(二)又依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清單,東立汽車材 料行全年營業收入總額為564,577元,其全年所得僅33,874 元,並無庫存量之紀錄,且東立汽車材料行之資本額僅60,0 00元,卻有價值3,017,145元之零件庫存量、3,386,030元之 生財器具機械設備、501,170元之建築裝潢金額及176,665元 之生活用品器具,總計金額7,081,010元,實有違常理。原 告雖主張其受有損害,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相關損害賠償文 書之形式及實質真正,另證人游添閩僅負責汽車維修部分, 並沒有接觸或負責盤點及叫貨,卻能明確詳細知道器材及零 件的擺放位置、複雜之種類及數量,應與事實有所出入,其 所有證詞顯然偏袒原告,更有串供之嫌,應不足採信。原告 應舉證該等物品,確於系爭火災中毀損,不能僅以數張火災 照片即認定有此損害。就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損害之部分 ,陳述如下:
⒈建物及裝潢部分:
系爭建物係由屋主黃炳賢出租予黃紋卿,原告並非系爭鐵皮 屋之承租人,故原告主張建物及裝潢受損,顯無依據。再者 ,附表一編號1至3之損害,經被告請人估價,其中輕鋼架天 花板每坪係600元、四面雙面隔間每坪2,300元、隔間空心門 和斗一組2,000元,以五坪大正四方之辦公室而言,所需費 用僅為35,360元,原告之請求顯然過高。況原告之妻係自89 年起承租該處,果有為上開搭建,迄火災發生亦已10年以上 ,該些建材價值亦因年歲經過,須經折舊,且系爭建物為違 章建築,日前已遭市政府拆除殆盡,並無任何補貼,故縱無 火災,原告主張之物品仍須被拆除而無價值。
⒉生活用具、器具部分:
原告所舉之證據僅係估價單或網路查價資料,該等估價單係 99年、100年間所出具,並非發票證明,無法證明附表一編 號4至15所列之物品均係在火災現場,更無從認定與本件請 求有關。縱有上開物品於火場中,原告所主張附表一編號4 至15之生活用品、器具早於數年前即購買,早年價格與現今 價格並不相同,且一般物品使用均有年限,該些物品於火災 發生時,亦因年限經過而應折舊計算,原告以新品價格請求 ,並無理由。
⒊生財器具、機械設備部分:
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網路查價資訊,僅能證明原告有意購買 估價單所載之物品或就該物品比價資訊,形式上並無法證明 該些物品於本件火災滅失,無從認定與本件請求有關。縱有 上開物品於火場中,原告所主張附表一編號16至36之生財器 具、機械設備早於數年前即購買,早年價格與現今價格並不 相同,且一般物品使用均有年限,該些物品於火災發生時, ,亦因年限經過而應折舊計算,原告以新品價格請求,亦無 理由。
⒋庫存零件部分:
原告提出之同好企業、福士公司、廣飛企業等估價單,僅可 表示原告有意要購買估價單所示之物品而請求估價,並不足 以證明原告確有如此數量之囤貨及損害。再者,觀之同好企 業99年、100年年度出貨明細表,其上記載之叫貨數量都是 一個或個位數,應係原告叫貨後立即更換之情形,無所謂庫 存量之存在,且其就料架1至料架9之零件,僅出具估價單, 而非收據或發票證明,總金額又高達2,083,450元,顯然誇 大不實。爰就原告所請求各料架上的物品提出抗辯分述如下 :
①料架1、3、6之器材及數量:銷貨請款明細表裡並無紀錄 。
②料架2、4之器材及數量:依原告所提出之銷貨請款明細表 ,叫貨數量皆僅1個或2個,且叫貨時間均間隔一段時問, 可證是客戶有需求才叫貨,並非庫存。
③料架5並無原告所述之物品及數量,且該物品並非庫存。 另數物架之物品多有重複,如汽機油濾清器在物料架1、4 、5、6、7、8上皆有,在物料架8數量更多達500個以上, 衡情物料架實不可能載有上述如此大量物件。
④料架7之器材及數量:大多都和其他料架上器材重複,且 銷貨請款明細之紀錄均為1個或個位數之叫貨情形,另皮 帶之數量從銷貨請款明細表紀錄統計,從91年到100年間 僅有叫貨353條,且每次叫貨之數量都是1個或2個或是個 位數的量,並無原告及證人游添閔所述2,000至3,000條之 庫存量存在。油管夾500支、水溫感應器100只,在銷貨請 款明細表並無出貨紀錄存在。
⑤料架8之器材及數量:料架上汽油濾清器(500只以上)在 銷貨請款明細表並無叫貨紀錄存在,另火星塞(1000只以 上)依銷貨請款明細,僅於91年、92年有零星叫貨紀錄, 且數量之總合才幾百個,叫貨時間距火災發生亦時隔8至9 年之久,應已使用完而不存在於廠內.其餘料架上之器材 在明細表之紀錄都是1個的叫貨,亦係客戶有需求才叫貨 並立即更換,而無庫存存在。
⑥料架9之器材及數量:機油50箱、全自動變速箱油5桶x2OL 、福士清潔劑3桶x2OL等在銷貨請款明細表並無叫貨紀錄 、水箱、汽缸蓋、BENZ右前車門沒有叫貨證明,且該等物 品均屬高價位器材,依證人所述該等高價位器材須經客戶 同意,始會叫貨後隨即維修更換,無將BENZ右前車門存至 料架9之可能。10萬元字畫並未存在亦無依據證明,況且 ,豈有將價值10萬元字畫與髒汙之油品及器材堆放一處之 可能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向黃炳賢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 築物,並在該址經營「鉅峰泡棉工廠」。該工廠於100年6月 18日17時25分許,發生火災事故,大火燒燬被告所承租上址 工廠,並延燒致燒燬北側相鄰之原告經營、位在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建築物之東立汽車材料行之隔間牆、浪 板屋頂及其內物品。
⒉原告為東立汽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
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建物及裝潢、生活用品及器具、生財器具 及機械設備及庫存零件共計7,081,010元,有無理由?四、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有過失:
⒈本件火災之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
①證人即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車迅汽車商 行人員張建豐於100年6月18日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 查科陳稱:火災發生當時伊在店門口跟同事聊天,伊看到 前方泡棉廠(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之南側間隔牆中間處 上方有濃煙竄出,伊就先打119報警,然後到對面通知檳 榔攤的人趕快出來,接著站在三民西路上擋車,避免車輛 左轉進入東興路一段,沒多久消防車就到了等語(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相字第1014號相驗卷第100頁 )。
②證人張建豐於100年7月23日警詢時陳稱:(100年6月18日 17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泡棉工廠 發生火災時,你是否在場?)伊在○○區○○○路000○0 號「車迅汽車」門口,剛好看到對面臺中市○○區○○路 ○段000○0號泡棉工廠火災等語,並陳稱:(你是否知道 起火原因?)不知道,伊只看到煙就報警了,報完警,那 間房子的火就冒出來了等語,及陳稱:(火災前,泡棉工 廠之泡棉擺放情形如何?)伊上下班會經過該泡棉工廠, 就伊所見,泡棉工廠大門口外面的泡棉都堆的很滿,裡面 伊沒注意,不過應該也是滿的等語,以及陳稱:(火災發 生前有無可疑人士經過?是否有人為縱火,或失火可能? )伊見到火災發生時,有看到隔壁汽車修配廠的人最先跑 出來,他看到煙很大,又趕快衝進去把車子開出來,然後 才是泡棉工廠的人跑出來,伊看見泡棉工廠的人跑出來後 ,又好像要衝進去火場的樣子,可是因為火勢太大,他衝 不進去,旁人也勸他不要靠近火場,再來就是右側汽車材 料行的人跑出來,火災前沒看到可疑人士經過,是完全沒 人經過或從該泡棉工廠出來,當時起火點是從東興路一段 347之1號泡棉工廠的內部往外冒出,所以起火點是在屋內 ,伊沒辦法確定是人為故意或過失所發生的火災等語(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3號偵查卷第 11頁背面至第12頁)。
③證人張建豐於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刑事案件訊問時具結證稱:(你最初看到的火災情形如何 ?)伊看到屋頂冒煙就趕快打電話報警了。(看到哪裡的 屋頂冒煙?)鐵皮屋的上方,伊店前面有一排修配廠、工 藝場,有木頭、泡棉等,發生的地點是在伊店的正前方。 (你說鐵皮屋上方是哪個鐵皮屋上方?)伊看到的是介於 德環鈑金修配廠與鉅峰泡棉工廠中間靠近後面的地方冒出 黑煙。(是否可以確認煙冒出來的地方是在鉅峰泡棉工廠 或鈑金修配廠?)以伊站在店門口目測結果是比較靠近鉅 峰泡棉工廠這邊冒出黑煙等語,並具結證稱:(你有無看 到證人洪德環從工廠出來的情形?)伊有看到1個人從修 配廠裡面出來之後又衝進去把車子開出來。但伊不確定是 不是在庭證人洪德環,因為伊不認識他。(你看到那個人 從修配廠裡面出來,他是出來做什麼?)感覺那個人是很 驚慌從修配廠裡面出來,又衝進去開車出來。這是在伊報 完警之後所看到的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卷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背面)。
④關於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000○00 0號等由南往北一整排建築物受燒情形:(1) 345號建築物 之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前方 地面所堆置鐵質物品雖受燒變色,但未見有可能引起火源 之物品,及前方地面所遺留1支手提滅火器之插梢已拔除 ;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及前方所堆置鐵質物品僅輕微受 燒變色;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僅受煙燻黑,及其旁所停 放堆高機及前方鐵柱旁所放置乙炔桶均無受燒痕跡;屋頂 內部僅北側輕微受燒變色,並無塌陷情形。(2) 347之1號 建築物之屋頂嚴重燒熔、變形、塌陷;南側鋼架烤漆浪板 隔間牆面嚴重受燒變色,及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之 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嚴重受燒變色,機 臺附近之泡棉嚴重燒失、碳化,僅少部分留存,且床臺附 近留有2支使用後之滅火器空桶,床臺上切割泡棉用刀片 附近亦留有1只手提滅火器插梢;北側「平刀泡棉切割機 臺」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受燒變色尚 屬輕微,機臺上方及附近之泡棉燒失、碳化尚屬輕微,仍 有部分泡棉留存;東南側房間之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 重燒失、碳化,內部擺放物品亦燒失、碳化,且呈現西側 較東側嚴重現象;西南側「廁所」內部磁磚及擺設之洗衣 機受燒呈上方較下方變色較嚴重現象;西側及北側鋼架烤 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形則尚屬輕微。(3) 347建築物之 屋頂以西南側附近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南側部分塌陷;西 南側廚房所設置金屬流理臺受燒變色;南側展示間及電腦
室之木質隔間裝潢牆面燒失、碳化,及南側鋼架烤漆浪板 隔間牆面受燒變色且呈向南側彎曲、傾斜現象;北側矽酸 鈣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泛白。(4) 349號建築物之屋頂僅 輕微受燒變色;南側辦公室僅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受燒掉落 ;西側汽車材料區所擺放汽車材料燒損;北側鋼架烤漆浪 板牆面、鐵架等鐵質物品受燒變色尚屬輕微等情,有本件 火災現場照片及物品配置圖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0 9頁及第111至148頁),足見位於上址一整排建築物,以 其中347之1號建築物受燒情形最為嚴重。
⑤關於本件火災報案情形,首先係由被告於100年6月18日17 時25分12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並於電話中稱「消防局 喔,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火燒厝啦」等語,之後有1名張 先生於同日17時28分42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並於電話 中稱「東興路跟三民西路口,泡棉廠燒起來,你們救護車 趕緊出來,消防車趕緊出來」等語,後來有另1名張先生 於同日17時30分50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當時119值勤人 員表示「我們車快到了」等語,有火災案件紀錄表及譯文 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84、85、8 7、93、96、97頁)。
⑥觀諸上開證人張建豐陳述內容,已詳述其於案發當天發現 本件火災發生經過,且關於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 ○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乙節,核與上 開火災現場照片顯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000○0○000○000號等由南往北一整排建築物,以其中34 7之1號建築物受燒情形最為嚴重乙節,大致相符,及關於 其打119報案後沒多久消防車就到現場部分,亦與前開火 災案件紀錄表及譯文所載內容,互核一致,參以,證人張 建豐僅係單純目擊本件火災發生經過,與本件火災之發生 原因並無任何利害關係,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綜上, 足見本件火災之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 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
⒉本件火災之起火處係在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 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
①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技佐吳俊東於102年1 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 稱:(提示相驗卷第63頁以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此份鑑定書是否你製作的?)是的。(100年6月18日下午 5時25分發生火災,你是何時進入現場勘察?)在報告書 第8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第1次勘察時間是在 100年6月18日17時50分,有1組5人先後到達,第2次勘察
時間是100年6月19日上午9點,消防局有5人到場,伊兩次 都有到場,第1次約傍晚6點多,案發1個小時後到,最早 到達的人是廖茂宗股長。(前開報告的結論是否你們討論 出來的結論?)是的。(參與勘察的股長、技士、技佐中 有無職階?)有,最高的是技正黃春癸,再來是股長廖茂 宗,接下來是科員王怡驊,接下來是技士范長金、賴揚智 ,技佐伊。(你們總共參與鑑定報告討論的人有幾人?) 第2天100年6月19日參與勘察的人,5個人都有參與討論, 一般是採多數議決,但是本件的部分參與討論的人都持同 一個見解。(前開報告第2頁「火災原因研判第(一)點 ,你們認為德環汽車修配廠,愈往北側受燒愈嚴重,你們 研判火勢是來自北側的「鉅峰泡棉工廠」,是否如此?) 修配廠本身受燒輕微,所以研判火勢應該是來自受燒情況 相對嚴重的北側「鉅峰泡棉工廠」。(提示相驗卷第115 至117頁德環汽車修配廠現場照片,你所指的汽車修配廠 內受燒輕微是指只有北側緊臨「鉅峰泡棉工廠」之烤漆浪 板牆處有受燒?)是的。(提示相驗卷第66頁,上開鑑定 報告火災原因研判第2點提及畫廊受燒輕微且呈現愈往南 側受燒變色愈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南側「鉅峰泡棉工 廠」,當時你所觀察到的是否如報告書所寫?)是的,畫 廊受燒相對來說算是輕微,而且它本身又以南側受燒較嚴 重,所以推測火流來自南側。(提示同卷第66頁鑑定報告 ,就火災原因研判第3點,提及東立汽車材料行受燒尚屬 輕微,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等物品,受燒變色尚屬輕微 ,愈往南側受燒變色愈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南側的畫 廊,這個敘述與你現場勘察是否符合?)是的,符合。( 綜合研判結果,你們認定起火戶是「鉅峰泡棉工廠」?) 是的,除了依據現場勘察,還有參酌現場目擊者的陳述, 而且被告本人是第1個打電話到消防隊的人。(提示100年 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79頁現場圖,配合上開鑑定報告起 火處研判第1點,提及「鉅峰泡棉工廠」北側烤漆牆面受 燒尚屬輕微,愈往西側碳化愈嚴重,研判火流來自西側, 你所指的北側烤漆牆面是指何處?)就是「鉅峰泡棉工廠 」與「奔騰藝術畫廊」間隔的牆面。(提示上開現場圖, 配合上開鑑定報告起火處研判第2點提及「鉅峰泡棉工廠 」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尚屬輕微,且南側較北側受 燒嚴重,研判廠房西側火流來自南側,此鑑定報告與你現 場所看是否相符?)是的。(上開鑑定報告你的起火處研 判第3點,提及南側廁所內磁磚、洗衣機,受燒呈現上方 較下方嚴重,研判南側廁所火流來自東側上方,你研判的
依據為何?)廁所相對受燒輕微,它呈現上方較下方嚴重 ,由此判斷應該是從外面延燒進去的。(上開鑑定報告你 的起火處研判第3點,提及南側房間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 重燒失炭化,且西側較東側嚴重,研判南側房間火流來自 西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你的判斷依據為何?)南側緊臨 直刀泡棉切割機臺的房間相對受燒嚴重,所以推測直刀泡 棉切割機臺是起火點,因為受燒的情況,由房間處往直刀 泡棉切割機臺處遞增,從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往房間遞減 ,且直刀泡棉切割機臺本身受燒嚴重,木質機臺跟附近的 泡棉燒得都很乾淨,再則由上方觀測,四戶都是相同的材 質及烤漆浪板建構,呈現以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上方屋 頂燒破、塌陷最為嚴重,所以據此推測直刀泡棉切割機臺 處為起火點等語,並具結證稱:(針對現場你們研判的起 火處是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現場照片顯示該處也有滅 火器遺留,被告有無可能在主要起火點處以滅火器滅火後 ,把滅火器遺留在該處?)一般情形滅火器遺留在起火處 附近是常見的情形,至於滅火器遺留的位置距離起火處多 遠,就看個案而定,視每個使用的人而定等語(見本院10 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25至126頁背面、第131頁)。 ②關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 工廠」內部受燒情形,以南側之「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 近受燒變色最為嚴重:
A.「鉅峰泡棉工廠」內部陳設如下:東側為鐵捲大門;西 側為後門;北側擺設「平刀泡棉切割機臺」;南側由東往 西依序為客廳、房間、「直刀泡棉切割機臺」及「電動砂 輪機組」、廁所,且廁所之北側牆面上有設置「直刀泡棉 切割機臺」電源開關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物品配置圖在 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見上開相驗 卷第109頁)。
B.於本件火災發生後,「鉅峰泡棉工廠」受燒情形如下: ①屋頂嚴重燒熔、變形、塌陷。②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 牆面嚴重受燒變色,及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之木質 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嚴重受燒變色,機臺附 近之泡棉嚴重燒失、碳化,僅少部分留存,且床臺附近留 有2支使用後之滅火器空桶,床臺上切割泡棉用刀片附近 亦留有1只手提滅火器插梢。③北側「平刀泡棉切割機臺 」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受燒變色尚屬 輕微,機臺上方及附近之泡棉燒失、碳化尚屬輕微,仍有 部分泡棉留存。④東南側房間之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 重燒失、碳化,內部擺放物品亦燒失、碳化,且呈現西側
較東側嚴重現象。⑤西南側「廁所」內部磁磚及擺設之洗 衣機受燒呈上方較下方變色較嚴重現象。⑥西側及北側鋼 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形則尚屬輕微等情,有本件火 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18頁、第120至12 6頁、第143至145頁),足見「鉅峰泡棉工廠」內部受燒 情形,以南側之「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受燒變色最為 嚴重。
③觀諸上開證人吳俊東陳述內容,已詳述其調查本件火災原 因之過程,且關於其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 結論,乃由包含其在內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之 技正、股長、技士、科員、技佐等人進行2次現場勘察後 意見一致而做成結論等情,核與卷附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 到表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見上開相驗卷第72至73頁),及 關於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受燒情形以南側「直刀泡棉 切割機臺」附近最為嚴重乙節,與上開火災現場照片所示 情形互核一致,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綜上,足見本件 火災之起火處係在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直 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
⒊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應係於直刀泡棉切割機之刀片磨利過程 中,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接觸產生火花引燃附近泡 棉而造成火災:
①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 下方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為接觸狀態 ,且該機臺有往北移動現象,刀片並無鬆脫情形,及西南 側廁所之北側牆面上「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呈 現通電使用狀態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 上開相驗卷第146至148頁)。
②臺中市○○○○○○○○○○○○○○○○○○○○○○ ○○○○○○○○○○000○○○○路○段000○0號「鉅 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 現有任何疑似電線短路熔痕,故研判電器設備電氣因素引 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2)勘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 「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 未發現有瓦斯爐具、電磁爐等炊煮用具,故研判爐火烹調 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3)勘查東興路一段347 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 附近,下方水泥地面燃燒後之跡象與微弱遺留火種燻黑點 狀蓄熱深化燃燒狀態完全不同,且本案起火戶災前僅林國 棟及其8歲女兒林渲岫在廠房內,林國棟無抽菸習慣,故 菸蒂等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4)勘
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 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 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5)本案火警案發時,起火戶負責人林國棟於工廠內活動 ,未發現可疑人士進出,門窗未有破壞侵入跡象,又起火 處燃燒跡象與促燃劑劇烈燃燒狀態不同,故人為侵入蓄意 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6)勘查東興路一段347 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 附近,未發現其他火源經過,惟發現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 臺工作臺有往北側移動現象,且下方刀片與電動砂輪機磨 刀砂輪為接觸狀態,又檢視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 為通電使用狀態。(7)綜合上述,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直 刀泡棉切割機臺刀片磨利過程,與電動砂輪機磨刀砂輪接 觸產生之火花引燃附近堆放泡棉之可能性較大等語(見上 開相驗卷第68至69頁)。
③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委員於101年3月2日至本 件火災現場勘查,為釐清火災原因,在火災現場拆解直刀 泡棉切割機下方馬達1具,並攜回拆解鑑識,且內政部消 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於101年5月7日召開會議討論,發現 該馬達「僅單側明顯受熱碳化,並無層間短路現象」,係 受火場燃燒影響所致,與本案起火原因無關,且經委員閱 覽相關卷證資料瞭解案情,及至火災現場勘查委員提供意 見說明及討論後,結論如下:(1)起火戶:東興路一段347 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2)起火處:起火戶直刀泡棉切 割機臺附近。(3)起火原因:以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 輪機磨刀砂輪接觸產生之火花引燃泡棉,造成火災之可能 性較大等情,有內政部消防署101年5月16日消署調字第00 00000000號函、101年12月19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其後附馬達線圈鑑識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 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113頁及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 第94至99頁)。
④證人吳俊東於102年1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火災鑑定之前,對被告林 國棟工廠內之磨刀機運作情形是否了解?)有想問林國棟 ,但是他都沒有辦法做筆錄,伊本身也是學機械的,刀片 磨刀時會高溫產生火花。(你發現林國棟講刀片與切割機 距離,與你勘察的現場狀況不同時,你有無就此疑問去思 考或要求林國棟說明?)沒有,但在消防署鑑定委員會時 ,委員有問及林國棟這個問題,但是林國棟無法提出說明 。(林國棟告訴你說他沒有在磨刀,但你認為林國棟有在
磨刀?)因為刀片及切割機臺有靠在一起,所以依據現場 跡證,伊認為應該是有在磨刀。(提示卷附上訴人即被告 所提之直刀刀片,請確認這是否為現場所遺留的刀片?) 伊無法確認。(你剛剛提到刀片與切割機臺靠在一起,是 否你親眼所見?)伊在現場有拍照,照片裏面有顯示,消 防署到場鑑定時也有看到,但是因為不是伊現場採證,所 以伊無法確認上訴人所提出來的刀片是伊現場看到的刀片 等語,並具結證稱:(支撐刀片的木架是否都已經垮掉了 ?)支撐的架子沒有受影響。(提示本院卷附被證一、二 之照片,支撐刀片的轉輪旁邊本來都有塑膠材質的部分是 否都被燒燬?)針對局部照片伊不瞭解。(當時有無考量 是否是輪子鬆掉,或是輪子被燒掉後,才造成刀片與砂輪 靠近的情況?)伊有考量到,因為機器上方架子如果壓下 來,整個垂直的刀片就會鬆脫,但是現場呈現刀片那條線 是緊的並沒有鬆脫的情形,顯然不是外力造成的現象等語 ,及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第94至99頁內政部消防署函 文及其後附資料,其上記載馬達鑑識情形是否會影響你對 起火原因的判斷?)消防署的意思是起火處與原來的意見 相同,只是起火原因是否是馬達所造成的,這個部分不會 影響伊的判斷結果。(提示本院卷第61至78頁,被告提出 錄影光碟顯示磨刀產生火花不會引燃泡棉,有何意見?) 有意見,消防署的網站也有過1件相同的案例可以參考, 伊會另外再提出給法院。依據伊個人專業的看法,火花產 生的情形,要看研磨的速度、刀片材質及週邊物品等而有 所不同等語(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27頁背 面至第129頁、第131頁)。
⑤被告於100年6月22日經由急診轉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燒傷加護病房,迨於同年7月 15日轉出加護病房,並於100年8月2日出院等情,有被告 所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100年8月25日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 卷第117頁)。而被告於出院後即100年8月12日警詢時供 稱:「(直刀切割臺刀片若鈍化如何處理?)要用附在切 割臺上的磨石磨刀片,以人工去開啟磨石機,讓磨石機去 磨刀,磨刀機會自動將刀片磨好,要磨刀片時,刀子的開 關一定要開,若我不磨刀,不會去開啟磨石的開關,刀子 一樣可以運作。(磨刀時是否會產生火花?)有,可是很 小,磨刀石的位置離地面有40至50公分,火花在落到地面 時已經熄滅,要磨刀片時,大部分都要移動床臺,不移動 時也可以磨,可是人要趴下去看,大部分都不會這樣做。
(火災發生時是否使用磨刀機磨刀片?)磨刀機的開關是 有開的,可是我印象沒有在用磨刀機。(磨刀機與刀片距 離為何?)1至2公分。(黏貼泡棉時,是否需要移動切割 機臺?)不用,但若黏泡棉時用力動到切割機臺的話,機 臺是會動的。」等語,並供稱:「(證人指稱你泡棉生意 很好,泡棉堆滿屋內,你有何意見?)月初時會叫比較多 的貨,我們進的泡棉一次都來一車,所以會有堆積的狀況 ,比如這半個月要做的量,我們一次就要叫來,不能一支 一支的叫貨,我們生意是平平的,有的做而已,我都一個 人做比較多,我一個人要做泡棉,也要送貨,我老婆則是 幫忙比較靜態的事務。」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7頁及背 面)。
⑥觀諸上開證人吳俊東陳述內容,已詳述其調查本件火災起 火原因之依據及理由,並無不合理之處,且關於其依現場 跡證認為應該有在磨刀乙節,與上開本件火災現場照片顯 示「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下方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輪 機之磨刀砂輪為接觸狀態,該機臺有往北移動現象,刀片 並無鬆脫情形,及「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呈現 通電使用狀態等情,互核一致,亦與前開被告警詢供述內 容提及磨刀片時,大部分都要移動床臺;火災發生時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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