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林聖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婷靜
被 告 楊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主張、抗辯: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認其配偶潘麗安與原告林聖群(即原告林婷靜之配偶 )發生婚外情,竟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日15時04分 許,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原告二 人所經營之聖哲中醫診所(設臺中市○○區○○路00號) ,待原告林婷靜轉交予原告林聖群接聽後,被告先向原告 林聖群稱:「我太太乎你騎,你今馬這個代誌要怎麼甲我 處理?(台語)」,嗣原告林聖群得知被告之身分為潘麗 安之配偶後,被告即說出:「…我細唄乎你會當家破人亡 …我嘛絕對做吔出來,我嘛活袂了…」等恐嚇言語。上述 錄音內容中「我細唄乎你會當家破人亡」(台語),翻成 國語為「我是要讓你能夠家破人亡」;「我嘛絕對做吔出 來」、「我嘛活袂了」,譯成國語即「我也活不了」之意 。綜觀被告上開言論,被告已對原告表現出相當嚴重的恐 嚇及威脅之意,讓原告全家陷入恐慌之中。
(二)被告打電話通知原告林聖群恐嚇稱:「我細唄乎你會當家 破人亡」,又稱:「我嘛絕對做吔出來」等語,自足使原 告二人恐懼不安。此恐嚇電話不僅使原告林聖群不敢對原 告林婷靜坦白,又擔心醜聞曝光,常惶惶終日寢食難安, 備受煎熬。原告林婷靜亦因此常懷疑原告林聖群是否有通 姦而夫妻感情不睦,常發生口角,原告二人害怕家裡有人 傷亡常失眠,致白天工作精神萎靡,收入減少。(三)綜上可知,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二人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 ,是原告林婷靜爰依法請求精神賠償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原告林聖群請求精神賠償1元。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林婷靜100萬元,給付原告林聖群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且陳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1、本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788號案起訴後,雖經鈞 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判決被告無罪,原告請求檢察 官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1月28日 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無罪確定。然倘 被告未恐嚇原告,為何要叫原告二人「錢付一付」,並聲 稱「絕對做的出來」?被告之恐嚇言論實已深深造成原告 全家人之恐懼與不安,此種長期內心的恐懼與不安就是傷 害,不因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就代表原告無損害。 2、被告所提出之譯文內容與原告之100年3月3日錄音光碟恐 嚇內容嚴重不符,被告恐嚇之行徑已相當明確還狡辯。原 告林婷靜雖在電話中吶喊,並不代表內心不害怕,從原告 林婷靜回答:「看你要怎樣喔!」可知原告林婷靜用自己 生命來捍衛,讓被告知難而退。被告對原告之恐嚇言詞, 已讓原告全家隨時處在惶恐不安、提心吊膽中,造成生活 的恐懼,對原告之損害甚鉅。
3、原告林婷靜當初所傳的簡訊對象僅單一針對潘麗安,目的 是希望潘麗安不要破壞原告的家庭,然被告之電話恐嚇並 非只針對原告林聖群,其電話中揚言要讓原告家破人亡, 甚至要原告二人「錢付一付」,還說「絕對做的出來」, 這種犯行已明顯觸法,原告二人遭被告恐嚇後,長期以來 的心情猶如驚弓之鳥,忐忑不安,無形的傷害都已造成, 是被告違法的行為已侵害原告之權利而須負賠償之責。 4、本件被告欲用謊言以假亂真,茲舉出說明如下: ①查原告林聖群在100年11月21日妨害家庭罪偵查庭中即 坦然認罪,並於當庭在檢察官面前向被告道歉,有偵查 庭之錄音為憑,但被告卻說原告林聖群一直沒向伊道歉 。當時係因被告配偶潘麗安不向原告林婷靜道歉,反而 指責原告林婷靜的簡訊讓其上法院,又指責原告林婷靜 才是破壞潘麗安的家庭,猶如打人先喊救人,才會有臺 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公然侮辱事件。 ②被告誣指原告林婷靜一直罵伊三字經,實係被告先罵原 告林婷靜三字經(罵我媽媽),之後原告為了反抗,才 說「我也」,由此可證被告又是亂說謊。 ③古人說:「為善不欲人知」,被告與其配偶潘麗安卻是 刻意提供在報章媒體做公益的資料,讓法官認為其等有 在行善,對他們產生好感。但被告之謊言終被自己之行 為揭穿,查被告曾在100年3月3日聲稱原告林聖群讓伊 家破人亡、要離婚,然依被告所提供之資料畫面,其等 夫妻還於同年4月16日一起在自家門口舉辦送安全帽的
活動,看不出有家破人亡的模樣。反倒是被告之行為, 讓原告二人隨時處在恐嚇的陰影中,因原告之診所在99 年11月初甫開幕,隔幾個月後,被告就來電恐嚇,造成 原告提心吊膽、害怕獨處,不敢高調做生意及為開幕行 銷宣傳,連員工也感染到氣氛,因害怕而離職。原告除 生意受影響,實質收入減少外,連孩子安危都要請老師 及保母多加注意,全家陷入恐怖的陰影中。
5、刑事一審判決書中,對於譯文內容的認知與實際語意落差 甚鉅,如恐嚇電話中「我細唄乎你會當家破人亡」、「我 嘛絕對做吔出來,我嘛活袂了」、「我要找妳,你欲安吶 甲我處理,你甲我講」、「阿錢啦付付ㄟ,你太太馬傳些 錢付付啊呢勒」,以上帶有威脅、恐嚇取財的關鍵字眼, 竟於一審判決卻未記載。上開爭議處是在錄音光碟的01: 24至01:28(即在1分24秒至1分28秒處),實際被告是說 :「我細唄乎你會當家破人亡…我嘛絕對做吔出來」,然 而在刑事審判筆錄第86頁的刑事一審譯文內容與實際真實 對話內容卻有很大出入,更非如被告所辯稱。另於01:32 至01:37處亦有明顯爭議,實際被告是說:「阿錢啦付付 ㄟ,你太太馬傳些錢付付啊呢勒」,惟於同上刑案筆錄第 86頁的譯文內容卻與實際真實對話內容差異很大。況且, 本件遭受恐嚇的人是原告,對事實內容最清楚,然而刑事 一審法官卻只有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被告辯護人對於勘驗 內容有無意見,感受最深的原告卻被法官忽略了。查勘驗 光碟當天,原告林婷靜雖有到場,有當場向承審法官提出 上揭爭議譯文部分,但法官卻不加以理會,只是一面倒參 酌辯護人之說法。甚且於同上刑案審判筆錄第87頁,檢察 官有說到:「對於起訴書所載『我要讓你家破人亡』部分 ,今天勘驗結果,我們認為就是『給你』,不是辯護人所 稱『害到』的意思,就錢的部分,被告確實也提到,要被 害人交付款項的內容。」。可見檢察官當時已發現到法官 的勘驗譯文與實際內容有很大出入,既然有明顯出入的地 方,刑事一審法官卻置之不理。又實際上,恐嚇的錄音內 容根本沒有「嘿嘎」與「相信」的話,然刑事判決採用錯 誤的譯文解釋合理化,把光碟根本沒有的字詞拿來成為主 要的判決依據,顯有疏失。
6、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準備程序 筆錄中,檢察官與原告曾向法官提出「請求將恐嚇的電話 內容送中山醫學大學臺灣語文學系或是靜宜大學臺灣文學 系、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臺灣語文學系作成台語譯文」,但 法官卻選任「中華工商研究院」擔任鑑定單位。更令原告
失望的是,原本冀望刑事二審法官秉持公正以獲取遲來的 正義,然自102年7月16日開庭後,遲至102年12月23日甫 收到高等法院開庭通知(103年1月7日),經律師於102年 12月25日閱卷完,發現「中華工商研究院」譯文的結果竟 是「無法想像的離譜」、「與事實嚴重脫鉤」。倘若受託 單位所勘驗的譯文與事實相符,原告就不用再提出抗議, 而因中華工商研究院的嚴重錯誤譯文,與事實有莫大的歧 異,更導致被告反過來告誣告要求精神賠償。
①中華工商研究院竟以國語音的注音來譯文,而不是以閩 南語字音來譯文,把8聲8調的閩南語發音卻用國語音四 聲五調的聲韻來翻譯,當然會出現嚴重的走調。此原理 正如同使用電腦,硬要複製不相容格式的檔案時,在不 同格式,不相容的狀態下,複製完後出現的亂碼現象。 ②在光碟01:27位置:挖抓對(ㄇㄟ)(˙ㄍㄚ)(ㄆㄨ ㄚˋ)林(ㄇㄥˊ),中華工商研究院竟轉譯成「我絕 對會家破人亡」。事實上「ㄇㄟ」,在閩南語的音譯是 「不會」,然而中華工商研究院竟轉譯成「會」,且高 等法院法官竟相信這樣的譯文結果。
③原告在得知中華工商研究的錯誤譯文後,第一時間即向 法官提出最具公信力的【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的譯文與之比對,讓承審法官知道中華工商研究院的 譯文出現嚴重錯誤,並請求法官能將最關鍵缺漏的8秒 鐘在法庭當庭勘驗,惟二審法官對原告的請求卻視而不 見,不予理睬;再從中華工商研究院的鑑定報告中,並 無標列鑑定人員姓名,亦無鑑定人員之學經歷註記,且 譯文內容注音錯誤,關鍵恐嚇爭議之字句被拆散,毫無 連貫等情,可知本件譯文是否為台語專業鑑定人員譯出 ,不無可疑,難認公正。
7、為糾舉出中華工商研究院的錯誤譯文以及一審法官勘驗有 誤,於此提出【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翻譯,由 3個總比較表來還原事實真相(參照原證17): ①查中華工商研究院所使用的鑑定設備為桌上型電腦、Pa nasonic RP-HT225立體頭戴式耳機,使用耳機表示沒有 眾人的監督,由鑑定人員想怎麼聽就怎麼寫,顯然有失 公正;另外使用的軟體是Windows 7之Windows Media Player,也與一般人家中所使用的軟體沒兩樣,稱不上 有特殊專業配備,更有甚者,譯文內容竟是以北平話之 國語字音來轉譯閩南語音,殊不知這樣會造成嚴重的失 真而無法譯出實情,這樣的譯文怎能算是公正。 ②針對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報告書
譯文內容有嚴重錯誤,有失公信,在此說明如下: ⑴在高等刑事審判筆錄第5頁(參原證16),中華工商 研究院翻譯內容0:55秒,有關聲音輸出中所提之姓 名,例如「喂喂-我是潘賴他先生…」為錯誤,在光 碟中被告是說國語「潘麗安」,此為被告太太真正的 名字,姑不論字是否相同,但是音的部份「賴」與「 麗」差很大,「他」與「安」差更大。⑵最有爭議的 字眼,在01:23秒至01:27秒的位置「我是欲(beh) 『予你(hoo li)』會當(ˋe-tang)家破人亡」、「我 絕對嘛做ㄟ落去(音讀:lueh),我嘛活袂了」。經查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詞目:「欲(音 讀:beh)」,要、想,表示意願,「予(音讀hooi)」 ,釋義是「讓」。詞目:「你(音讀:li) 」,釋義 是:「你」。「會當(音讀e-tang) 」,釋義是「可 以,能夠,做得到」之意。整句國語意思是:「我想 要讓你能夠家破人亡,我絕對做得出來」。但中華工 商研究院竟出現缺漏未譯到,而將兩句的意思濃縮譯 成「我絕對會家破人亡」,接下來的「我絕對嘛做ㄟ 落去(音讀:lueh)」卻未翻譯,是以,中華工商研究 院的譯文顯然又缺漏了。
⑶在電話錄音01:33秒至01:35秒的位置「阿錢(音讀 tsinn)共(音讀:ka)我付付咧,你太太嘛傳一寡(音讀 :Tsit-kua)錢付付咧,阿按呢(音讀an-ni)咧」,經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共(音讀:ka) 」給,用來加強語氣。「一寡(讀:Tsit-kua)」一 些,少許,也可以單說「寡」。翻譯後整句話的意思 是:「錢給我付一付,你太太也準備一些、錢付一付 ,是這樣咧」。然中華工商研究院的翻譯卻是「你太 太搞不好還會另外弄這樣呢」,與上下文的意涵牛頭 接不上馬尾,一看就知明顯不對。況且,被告有講到 「錢」,這個音很容易辨別,但中華工商研究院卻未 翻譯出嚴重損害原告的權益。此種鑑定結果怎能說是 「依據客觀之事實及學理進行,並按照一般公認鑑定 原則處理之」?其鑑定結果與原告所提供之的光碟真 相已經嚴重脫節。
8、茲說明本案事實真相:
①被告(真正潘麗安的先生)於100年3月3日下午3時04分 ,打電話到診所找原告林聖群,當時以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在電話恐嚇錄音00:59被告向原告林聖群 稱:「阮太太呼你騎你今馬這個代誌要怎樣甲我處理?
」,原告林聖群於電話中求證電話中的被告身分是潘麗 安的先生,之後在錄音01:20被告還向原告林聖群謊稱 :「你太太是叫我敲電話予你」;在01:24被告便恐嚇 說:「我是欲予你會當家破人亡,…」,並在01:27說 出:「我絕對嘛做ㄟ落去,我嘛活袂了」、01:33「阿 錢共我付付咧」、01:35「你太太嘛傳一寡錢付付咧, 阿按呢咧」等恐嚇取財之言語。
②經查教育部閩南語辭典 :
⑴上述錄音內容中01:24「我是欲予你會當家破人亡」 ,整句譯成國語即是「我要讓你能夠家破人亡」;後 又加重語氣向原告林聖群稱01:27「我絕對嘛做ㄟ落 去」,譯成國語即是:「我絕對會做得出來」之意。 兩句接在一起就是:「我要讓你能夠家破人亡,我絕 對會做得出來」。
⑵之後01:33「阿錢共我付付咧」、01:35「你太太嘛 傳一寡錢付付咧,阿按呢咧」,譯成國語即是:「錢 給我交出」、「你太太也準備一些錢來交出」,因此 整個意思就是「錢給我交出,你太太也準備一些錢來 交出」。
③被告更心懷不軌,想假借原告林婷靜名義做壞事,被告 對原告林聖群在01:20秒位置說:「…你太太(林婷靜 )是叫我敲電話予你…」,企圖讓原告林聖群誤以為是 自己太太叫被告打電話來,幸好,當時林婷靜剛好也在 場,使其計謀不攻自破,並可從電話錄音中聽到原告林 婷靜揭穿被告的謊言。從被告的話語可知被告對原告一 家的言詞,表現出嚴重的恐嚇與威脅之意態,讓原告全 家陷入恐慌之中,並要求原告夫妻給付錢財之意思已明 確。
④為何被告在01:30說:「你太太嘛傳一寡錢付付咧」? 原因是被告在複製原告林婷靜的簡訊,被告之妻潘麗安 在101年4月30日台北地院101年審易字第751號妨害家庭 案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說:「…他(楊德源)到100年3 月4日我先生複製的簡訊給我看」,設下圈套,讓潘麗 安在100年3月4日向宜蘭地檢(100年度偵1字第100號) 提告原告林婷靜簡訊誹謗其通姦的名譽,藉此對原告林 婷靜要求刑事附帶民事300萬元,難怪被告會說:「你 太太(林婷靜)嘛傳一寡錢付付咧」。由本案錄音光碟可 知,被告已特意安排屆時從原告手中可拿到大筆賠償金 ,潘麗安除於100年3月4日先提告本件原告林婷靜外, 更配合被告寫通姦自白書自曝通姦實情作為證據,讓被
告在100年8月3日向台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7974號) 提告原告林聖群妨害家庭,亦即兩家戰火是從被告之妻 潘麗安與被告的計謀開始。另被告謊稱其妻是在100年3 月22日才告知伊通姦的事,更謊稱其於100年3月3日只 是來詢問有沒有通姦這件事,然而被告的謊言已被錄音 光碟所揭穿,然而失職的刑事庭法官卻給遺漏掉。 ⑤此案幕後存有共犯結構,從電話中原告林婷靜反問被告 :「你被詐騙集團騙了」,被告卻回答:「沒有,我太 太被他(林聖群)騎你(林婷靜)怎麼辦」可得到答案。接 著,100年3月9日被告與一位名為「鄭郁樺」之人來到 原告林聖群的診所,並遞了一張名片,要林聖群與此人 連絡,名片的名字叫「劉億發」,頭銜為「中華統一促 進黨中正黨部主任委員」,經上網查詢得知此黨與竹聯 幫背景有關,讓原告全家人陷入害怕恐慌之中,整天疑 神疑鬼,唯恐渠等會加害家裡的成員,讓原告全家人都 陷入恐慌不安中,直至今日依舊如此,而高院法官的失 職,在未釐清真相前,就貿然判決被告無罪,除先前被 告所給予恐嚇之傷痛外,對於原告一家人更是二次傷害 。
9、另提出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法官失職不公, 誤判之說明:
①刑事判決書第2頁第4行載「鑑定人雖未經具結,惟財團 法人工商研究院就鑑定結果所提出之102年12月10日 (102) 中北法香字第12029號函附之鑒定研究報告書, 其鑑定內容已臻至明瞭,依照上開說明,該鑑定書自其 有證據能力。告訴代理人具狀指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 究院鑑定結果多處疏漏,應當廢棄,不能拿來做為本案 審理之用云云,難認有據,先予敘明」。關於本件譯文 究竟是教育部所提供的【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正確 ,還是中華工商研究院所鑑定之結果正確?原告已將譯 文之比較表上以客觀理性的態度提出。再從中華工商研 究院的鑑定報告中,並無標列鑑定人員姓名,亦無鑑定 人員之學經歷註記,且譯文內容注音錯誤,關鍵恐嚇爭 議之字句被拆散,毫無連貫。然而刑事承審法官竟還認 為「鑑定明瞭,有證據能力」;反觀,原告所提出的是 依據教育部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以臺語字音逐字翻譯, 且該案證人林聖群亦有具結,承審法官卻「難認有據」 。原告原本滿心期待刑事庭所委託之鑑定單位能還原真 相,惟鑑定結果內容竟與事實嚴重脫鉤,特別是犯罪事 實的8秒鐘,都恰巧地出現嚴重疏漏,來避開被告的罪
行。
②刑事判決書第3頁12行:「…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然查,本案早 已是罪證確鑿、鐵證如山,對於原告及檢察官已經做到 的積極證據,唯獨承審法官的辦案態度沒有做到積極的 勘驗證據,即實際是承審法官失職所致。
③刑事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5行:「…末按無罪之推定是世 界人權宣言…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然保障人權 是必須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沒有公正的司法就沒 有人權可言。難道只有犯罪者有人權,受害者就沒有人 權可言?
④刑事判決書第5頁第8行:「…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電 話錄音光碟中之01:25聲音,被告楊德源以臺語對證人 林聖群說出「(˙ㄍㄚ)(ㄆㄨㄚˋ)林(ㄇㄥˊ)」 」(即國語「家破人亡」之意)前,其話語01:27尚有臺 語「挖抓對(ㄇㄟ)」等音此臺語發因僅有4個音…」 。此為多麼荒謬的論斷,事實上01:25是說「我是欲予 你會當家破人亡」,01:27「我絕對嘛做ㄟ落去」,承 審法官不但怠忽職責,不重新勘驗錯誤的譯文,甚而還 以此錯誤的譯文自我解釋一番,如此自欺欺人的方式, 實在是司法的恥辱。
⑤刑事判決書第5頁第16行:「…又如附表編號17所示電 話錄音光碟中01:33之聲音,被告楊德源係以臺語對證 人林聖群說出「挖幾老目勒(5個音)。01:35立太太緩 (ㄙㄟˋ)一目啊奈勒(10個音)」。以上荒謬的論斷 ,事實上不只5個音,01:33是「阿錢共我付付咧」(7 個音),且01:35是「你太太嘛傳一寡錢付付咧,阿按 呢咧」(15個音),不是(10個音)。上揭離譜的譯文已經 與事實嚴重脫節,承審法官還是失職,不去追根究底, 拿錯誤的譯文來論斷審判。
⑥刑事判決書第6頁第14行:「…且本院於102年7月16日 審理時勘驗該錄音光碟,經當庭播放結果,其中關鍵內 容聽不清楚,…」。事實上,聽不清楚乃因法庭播放設 備有雜訊,經原告向台中高等法院反應,院長也函覆表 示播放設備可以回復正常。然承審法官卻把關鍵內容推 說聽不清楚,以便合理化。
⑦刑事判決書第8頁第7行:「惟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援引之 上開偵查中勘驗錄音光碟結果與事實不符,已詳見上述 …」。綜上觀之,中華工商研究院的譯文已經是錯誤到
無法忍受的地步,更離譜的是法官的偏執與不公,為何 承審法官會如此鍾愛中華工商研究院?更荒唐的是,原 告已函送給法官「譯文比較表」給法官,並點出中華工 商研究院譯文之嚴重疏漏處,承審法官卻在判決書第二 頁,稱讚中華工商研究院的譯文「其鑑定內容已臻至明 瞭,依照上開說明,該鑑定書自其有證據能力」,而對 原告所提的依據教育部版譯文,卻又是「難認有據」。 承審法官援引錯誤的譯文,導致譯文與事實嚴重不符。 10、原告之學經歷:
①原告林婷靜:大學畢業,職業是藥師,一個月收入約4 萬5千元至5萬元,名下有房子。
②原告林聖群:大學畢業,職業是中醫師,一個月收入約 10至15萬元,名下有土地。
二、被告抗辯:
(一)訴外人潘麗安係被告之配偶,而原告林聖群明知潘麗安為 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二人竟互相基於通姦 及相姦之犯意,自97年12月14日起至98年4月26日止,接 續在臺北市○○區○○街0號2至5樓為「懷寧旅店有限公 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米奇汽車旅館有 限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米堤汽車旅館 」、臺中市○區○○街000號「金滿家商務飯店」、新北 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悅榕汽車旅館」等處發生姦 淫行為共約7次,此事實為二人坦承不諱,此部分業經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調偵字第358號偵查終結 起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理由為被告曾於100年3月3 日去電原告,並向其恐嚇讓渠等家破人亡,故渠等心生畏 懼云云。惟查,原告對被告以前述所謂錄音內容提起刑事 恐嚇取財之告訴,該案件於鈞院刑事庭審理時,當庭勘驗 原告提供之錄音內容與通訊譯文是否相符,詎經勘驗後發 現被告於100年3月3日15時04分許是向原告稱「我快要被 你害到家破人亡」等語,而非原告指稱之被告說「我要讓 你家破人亡」等語,故認為被告並無該當於恐嚇之犯行, 此有鈞院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書可佐,顯見原 告等人為羅織被告入罪,竟將錄音內容製作之譯文做意義 完全相反之記載,幸該案經鈞院刑事庭詳予調查後還被告 清白,豈料原告不僅不思反省自身過錯,既自承渠等確有 妨害家庭之犯行,卻從未對被告有過一語道歉,反而對被 告提出數十宗訴訟,以加害人之姿不斷對被告提出鋪天蓋 地之法律程序,讓居於宜蘭之被告,必須經常往返台中而
疲於奔命,其心態實令人無法接受。
(三)原告林聖群與被告配偶潘麗安通姦,本應對被告負起賠償 之責,關於100年3月2日及3月3日電話錄音內容主要是針 對原告林聖群,與原告林婷靜無關,對林婷靜並無損害, 無損害就無賠償。如上所述,因本案刑事判決(101年度 易字第1863號)之承審法官勘驗光碟後,發現刑事偵查程 序中(101年度偵字第9788號)之錄音譯文與錄音檔嚴重 不符,方判決被告無罪,且查原告亦在電話中大聲辱罵被 告,可見原告並未生恐懼,而無恐懼就無損害。又查原告 林婷靜曾於99年6月2日傳送簡訊內容為「潘金蓮:妳自己 性生活不如意就引誘我老公跟妳上床,破壞我的家庭讓我 生病得憂鬱症,我要妳好看,告訴中醫耳鼻喉科醫學會你 丟臉的事,我恨妳!」之簡訊給潘麗安與被告,故原告林 婷靜早知道其夫即原告林聖群與潘麗安通姦之事實,被告 係於100年3月初電詢事件之始末,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 利,故無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且陳明: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 判斷其事實,此合先敘明。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認其配偶潘麗安與原告林婷靜之配偶即原告 林聖群發生婚外情,乃於100年3月3日15時04分許,以其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原告二人所經營之聖 哲中醫診所(設臺中市○○區○○路00號),先是由原告林 婷靜接聽,其後林婷靜轉交予林聖群接聽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且有當日電話錄音光碟1份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又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林聖群對話中有向原告林聖群恐 嚇稱:「我細唄乎你會當家破人亡」..:「我嘛絕對做吔
出來」等語,對原告二人加以恐嚇致原告二人心生畏懼受有 損害云云,惟原告上開主張業經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被告於100年3月3日下午3點04分打電話到聖哲中醫診所, 原告就被告當日打電話所述言語,提出恐嚇告訴,被告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9788號起 訴,惟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 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 324號判決無罪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刑事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 決各1份,在卷可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二)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提出錄音光碟1份為證,惟該光碟 於刑事審判過程中,業經本院刑事庭於101年10月16日與 被告及原告共同播放錄音光碟勘驗,其勘驗結果為:「 被告:我太太給你這樣..你太太是叫我打電話給你,我太 太給你到快自殺,她的名譽..她快要我快要給你『 嘿嘎』(此二字聽不清楚是什麼意思,音譯)家破 人亡..
林聖群:你稍等一下..你稍等一下..
被告:我也要活不下去..,我相信你也做..,我要活不下 去..,我要(此處有一字,到底是「給」或「找」 聽不清楚)你..你要..你說..
林聖群:我知道啦..我知道啦..你稍等一下..你稍等一下 被告:阿錢給目無(聽不清楚,音譯),你太太也準備一 點錢目無(聽不清楚,音譯)這樣勒..
林聖群:你稍等一下....好不好..你稍等一下..」等情 ,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詳見101年度易字第1863號刑 事卷宗101年10月16日刑事審判筆錄)。且經本院於103年 3月13日當庭播放該錄音光碟,本院認被告與原告林聖群 當時對話之內容與上開勘驗錄音譯文內容相同。(三)審諸上開譯文可知,本案關鍵對話之家破人亡一語,其原 文為「我快要給你『嘿嘎』(音譯)家破人亡」(臺語) ,查臺語之「害到」發音應類似「海嘎」,與譯文中之「 嘿嘎」雖略有差異,然審諸上開錄音光碟及被告當庭陳述 之口詞,其口音具有特殊腔調,就臺語之發音,與道地福 佬之臺語發音稍有差異,較不準確。就本句譯文之言語結 構觀之,被告所說臺語之「嘎」字,其意義應類似國語中 之「得」或「到」,表示被動之意,例如「我或哩弄嘎凍 未條」(臺語),翻成國語即為「我被你弄得受不了」,
乃指我(發話者)被你(聽話者)弄得(嘎)受不了,此 例中有所動作者乃你(聽話者),承受結果(凍未條)者 則為我(發話者),而非發話者要對聽話者進行何種動作 導致何種結果;另抱怨遭他人拖累被害慘,一般臺語亦稱 為「恁爸或哩害嘎很慘」,翻成國語即為「我被你害得很 慘」,乃指我(發話者)被你(聽話者)害得(嘎)很慘 。本案譯文之「我快要給你『嘿嘎』家破人亡」,與前揭 例句之文法結構完全相同,故其意義應係我(發話者即被 告)要被你(聽話者即林聖群)嘿(不明動詞)得(嘎) 家破人亡,該譯文中此句話所指要行動者為原告林聖群, 要遭受家破人亡此一結果者乃係被告,應可認定。原告指 稱此句係被告要讓原告林聖群家破人亡之意,與譯文內容 似有出入。況一般臺語,如要對他人以家破人亡之詞加以 威嚇,其一般應稱「恁爸(我)麥(要)或哩(讓你)家 破人亡」(臺語),或加強語氣「恁爸(我)一定麥(要 )或哩(讓你)家破人亡」(臺語),此與被告上開「我 快要給你『嘿嘎』家破人亡」(臺語)之語句顯然不同。 再者,依被告與原告林聖群前後對話語句「被告:我太太 給你這樣..你太太是叫我打電話給你,我太太給你到快自 殺,她的名譽..她快要我快要給你『嘿嘎』家破人亡.. 」,被告無非在表達因其太太與原告林聖群通姦事發,除 其認為其太太婦道有損,名譽掃地,被告亦感覺到其家庭 因此事(潘麗安與原告林聖群通姦之事),幾乎已近家破 人亡之慘境,其要表達者應為原告林聖群之行為對其家庭 傷害很大之意,並非原告所指稱,被告係要向原告林聖群 為恐嚇之話語。
(四)另被告於100年3月3日下午3點04分與原告林聖群通話內容 中固亦有:「我也要活不下去..,我相信你也做..,我要 活不下去..,我要(此處有一字,到底是「給」或「找」 聽不清楚)你..你要..你說..」等語,與原告所稱:「 我嘛絕對做吔出來,我嘛活袂了..」等言語,尚有不同 ,且縱被告之語意確為:「我嘛絕對做吔出來」..「我 嘛活袂了..」,惟上開話語與所謂「家破人亡」並非連 續之語句,亦難認被告所稱之「我嘛絕對做吔出來」係指 要讓原告「家破人亡」。而上開勘驗光碟之譯文「我也要 活不下去..,我相信你也做..,我要活不下去..,我要( 此處有一字,到底是「給」或「找」聽不清楚)你..你要 ..你說」等,並無原告所指:「我絕對做得出來」之語句 存在。且被告陳稱:「我相信你也做..」,乃指被告確信 原告林聖群有某種動作,參以被告係因其配偶與原告林聖
群通姦方撥打本通電話,顯見被告陳稱:「我相信你也做 ..」,係指原告林聖群做了「與被告之配偶」通姦之事, 應可認定。按配偶與人通姦常會導致夫妻感情失和、家庭 破碎,則被告因此以前述話語向原告林聖群表示自己被原 告林聖群害得家破人亡,顯合情理。且誠如前述,被告若 真有威嚇原告林聖群之意,其可簡單表示「恁爸(我)麥 (要)或哩(讓你)家破人亡」,或加強語氣「恁爸(我 )一定麥(要)或哩(讓你)家破人亡」,讓原告林聖群 明白其威嚇之意,何需饒舌以不明語意讓人疑猜?(五)原告雖指稱被告所說「家破人亡」等語,已足使人心生畏 懼,而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然被告所說將家破人亡 者為被告自身,並非原告林聖群或林婷靜,被告與原告林 聖群或林婷靜又無何特殊情誼,其是否家破人亡與林聖群 、林婷靜無關,尚難以此認為足以使原告林聖群、林婷靜 心生畏懼。況上開電話錄音,被告與原告林聖群對話過程 ,原告林聖群對被告並無指責被告有恐嚇不對之言行,而 原告林婷靜事後與被告對話中,兩人言語不合,互相以三 字經「幹你娘」對罵,原告林婷靜之聲量甚至於高過被告 ,致使被告屈服向原告林婷靜表示:「我再打電話給他( 指林聖群)..妳(即原告林婷靜)不用這麼大聲」,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