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10號
TCDV,102,訴,3410,20150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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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原   告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周曉慧
參 加 人 莊榮兆
上訴人與被告林澤權等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
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等道歉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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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