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96號
TCDV,102,訴,3396,2015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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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6號
上 訴 人 劉清輝
      蔣永和
      吳俊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朝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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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