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6號
上 訴 人 劉清輝
蔣永和
吳俊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朝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