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62號
TCDV,102,訴,2062,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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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卓玉雪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芬
承受訴訟人 李林澤(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素真(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池(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培(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益(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修(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駿騰(即李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明由承受訴訟人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由李林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李駿騰為被告李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5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即 聲請人卓玉雪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李雨於訴訟進行中之103 年6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林 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李駿騰,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 聲請李林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李駿騰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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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