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卓玉雪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承受訴訟人 李林澤(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素真(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池(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培(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益(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文修(即李雨之繼承人) 李駿騰(即李雨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明由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由李林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李駿騰為被告李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5 條分別定 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即 聲請人卓玉雪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李雨於訴訟進行中之103 年6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林 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李駿騰,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 聲請李林澤、李素真、李文池、李文培、李文益、李文修、 李駿騰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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